Part III 名利之慾該如何安頓?
慾望不能滿足,人就會痛苦。大多數人的一生往往會迷惑在欲求中,越是追求,自己的痛苦愈加增多。人的慾望應該盡量保持在自然需求的層次(當然,也沒有絕對標準),才最容易獲得滿足之後的快樂,慾望只能提高自身痛苦的程度。
慾望主要以追求名利為表達手段。名利的獲取途徑,必然要通過複雜的群體關係去實現,個體一旦長期糾纏其中,精神狀態會受到不可預料的麻痺。這種麻痺的本質結果是“愚蠢”,愚蠢並不是普通認知的遲鈍,主要表現在喪失積極的價值判斷之後,慾壑難填導致的心理壓力——痛苦。直接結果有兩種,一是:冷血殘酷,心理陰暗;二是,道德淪喪,不擇手段。
正如前文針對藝術所言,“名”多是個體在群體中被認可的範圍程度。但大多數所謂的認可者並不具有對某一事物的獨立判斷能力,被判斷的主體要是追求這種“名”,只能無可辯駁的落實自身的愚蠢,而愚蠢之上的附屬物無非是未能自覺的痛苦煎熬。這幾乎存在於任何領域。被某一數量的群體認可的歷史實事,一般都需要長期的時間檢驗。
所謂“利”,基本與“名”互為依存,都是慾望的寄託。每個人要生活,無可厚非的要物質基礎,但各人的需求或者說所擁有的物質必然有差異。我們姑且不論個人慾望如何,目前擁有多少。很多人都以為“幸福、快樂”都源於物質資源的擁有。殊不知,物質的滿足主要是對軀體本能的滿足。真正意義的快樂,本質上可以包含本能的滿足,並且以本能的滿足作為可有可無的感覺。如果人對物質的需求在自然需求的基礎上,距離自然需求越遠,就很可能產生痛苦的因緣。以人類文化本身的價值取向為標準,我們很難去普遍要求。但是人滿足本能之後,若不加控制自己的慾望,慾望本身不但對自我內部產生消極影響,成為自我快樂的阻力,而且會導致對他人資源不可估量的侵佔,從而刺激對方與慾望的主體產生矛盾,加深慾望主體存在的危機。因此,慾望本質上的“惡”,主要表現為人與人的互相傷害。
我們在前面談到儒、道、釋三家精神對人生的態度,這不僅僅是東方觀念,甚至概論了人性面對現世的所有價值取向。名利的擁有方式,固無標準。但我們試想:名與利,如何才能讓自己快樂的擁有?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名?得到真正的利呢?
名,必須是被某些智者認識、理解的心理印象,如果僅僅被群體中人云亦云者追捧,那不僅僅是追捧者的愚蠢或虛偽,更是對被追捧者褻瀆與侮辱。
利,很難有標準,竊以為,以文化秩序和諧之下的自然需求滿足為基礎(須考慮個體差異性,此處可藉鑑儒家的“理分”),個體摒棄急功近利的自覺訴求,遵循公共規則,自然的表達各自不同的能力。
面對複雜的人性,以及社會群體的合力,置身其中的個體如果不能正視、返觀自我對名利的實在價值判斷,進而付諸實踐的行為;那麼於己於人不但有害無益,將自己與他人裹挾至日常生活的痛苦與災難之中,甚至一起墜入戰爭的地獄。
